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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3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時,應命該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於一個月內,將其服務之收出養個案及保管之相關文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