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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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5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並置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二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三款人員得由相關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