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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社會工作人員應至少配置三人,且其中一人須具有二年以上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經驗,並優先進用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前項社會工作人員人數之計算,得包括社會工作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