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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9 條
申請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者,應檢附與外國合作機構或團體受當地政府認可或授權從事該項業務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辦理收出養業務之文件。

前項文件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