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 103年01月03日)
第 3 條
接受前條第一款之補助對象為三歲以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

前項補助對象因傷病住院期間年滿三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出院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