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 109年01月10日)
第 3 條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得協助出養人、收養人簽訂資料釋出意願書。

出養人、收養人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但違背收出養雙方之書面約定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