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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 109年01月20日)
第 10 條
托嬰中心應提供具有適當且符合兒童年齡發展專用固定之坐式小馬桶一套;超過二十人者,每十五人增加一套,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每收托十名兒童應設置符合兒童使用之水龍頭一座,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