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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 109年01月20日)
第 11 條
托嬰中心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