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 109年01月20日)
第 11 條
托嬰中心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