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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 109年01月20日)
第 12 條
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其家庭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理由拒絕收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