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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二 節 早期療育機構 ( 109年01月20日)
第 13 條
早期療育機構應以家庭為服務對象,提供兒童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下列服務:
一、療育。
二、生活自理訓練及社會適應。
三、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
四、通報、轉介及轉銜等諮詢。
五、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