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二 節 早期療育機構
( 109年01月20日)
第 14 條
早期療育機構之服務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日間療育:以半日托育、日間托育或全日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療育及照顧。
二、時段療育:以部分時段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療育及照顧。
前項機構得合併設置,並得因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需求,遴派專業人員至服務對象所在處所提供到宅療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