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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二 節 早期療育機構 ( 109年01月20日)
第 16 條
早期療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扣除辦公室、廚房、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日間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一百平方公尺,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每人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
二、提供時段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七十五平方公尺。

早期療育機構收托之兒童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