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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三 節 安置及教養機構 ( 109年01月20日)
第 18 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二、心理及行為輔導。
三、就學及課業輔導。
四、衛生保健。
五、衛教指導及性別教育。
六、休閒活動輔導。
七、就業輔導。
八、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
九、自立生活能力養成及分離準備。
十、追蹤輔導。
十一、其他必要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