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三 節 安置及教養機構
( 109年01月20日)
第 22-3 條
安置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至第五目所定二歲以上之兒童及少年,每四十人應置心理輔導人員一人,未滿四十人者,得以特約方式聘用。
安置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所定二歲以上之兒童及少年,每七十五人應置心理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七十五人者,得以特約方式聘用。
共同安置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之兒童及少年,應置心理輔導人員數,依前二項應置人數數值總和計算;未滿一人者,得以特約方式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