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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三 節 安置及教養機構 ( 109年01月20日)
第 22 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或護理人員。
五、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五款行政人員得由相關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