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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四 節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 109年01月20日)
第 25 條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七十五平方公尺,並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會談室。
三、多功能活動室。
四、盥洗衛生設備。
五、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