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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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四 節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 109年01月20日)
第 26 條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心理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