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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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五 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109年01月20日)
第 27 條
福利服務機構應針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個案服務。
二、團體服務。
三、社區服務。
四、外展服務。
五、轉介服務。
六、親職教育。
七、親子活動。
福利服務機構除提供前項服務外,並得視需要提供諮商服務、閱覽服務、遊戲服務、資訊服務、休閒或體能活動或其他福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