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五 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109年01月20日)
第 27 條
福利服務機構應針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個案服務。
二、團體服務。
三、社區服務。
四、外展服務。
五、轉介服務。
六、親職教育。
七、親子活動。

福利服務機構除提供前項服務外,並得視需要提供諮商服務、閱覽服務、遊戲服務、資訊服務、休閒或體能活動或其他福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