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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 109年01月20日)
第 6 條
托嬰中心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

前項第三款臨時托育時間不得逾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托育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