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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 109年01月20日)
第 7 條
托嬰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