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縮減、擴充或遷移者,應於縮減、擴充或遷移預定日三個月前,敘明理由、現有兒童及少年之安置計畫或遷移地址等事項,並檢具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申請縮減、擴充或遷移案件,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申請第一項擴充營運規模者,應於同一幢建築物,位於同樓層或直上、直下不超過一層數之不同樓層;如其位於不同幢建築物者,應於原機構設立許可土地範圍內或與原機構設立許可土地相連接,且不為道路、鐵路、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障礙物所分隔。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第一項許可縮減、擴充營運規模或遷移後,應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均符合規定者,始得營運。
第一項遷移,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管轄之行政區域者,應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並由原主管機關廢止其原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