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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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27日)
第 14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歇業,應於三個月前敘明理由及日期,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許可歇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