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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27日)
第 1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不繳回者,公告註銷設立許可證書;其為財團法人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