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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27日)
第 5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籌設: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預算、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五、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所有權非屬申請之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六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前項籌設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期限為三年。

第二項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未經許可延長,或延長期限屆滿仍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