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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27日)
第 6 條
私人或團體依前條規定籌設完竣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
一、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建築物竣工圖。
四、消防安全設備機關合格文件及圖說。
五、財產清冊。
六、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前項許可,並應適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