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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27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後,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及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前項申請籌設許可案件,其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審查,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