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27日)
第 9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申請書及附件加蓋印信,附件一份發還申請人,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製作設立許可概況表一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設立日期、面積及服務對象等。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不得租借或轉讓他人;並應懸掛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負責人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