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09月18日)
第 21 條
合作社之選舉,在發票前應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停止辦理報到,並當場說明選舉之屆次、職稱、出席人數、應選出名額、選舉方法、無效票之認定、投票截止時間及選務人員之職責等有關選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