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09月18日)
第 23 條
合作社社員或社員代表行使選舉權時,應出示社員證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與社員名冊相符,於本人名下簽名或蓋章,領取選舉票。

合作社社員或聯合社之社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行使選舉權時,得以委託書委託其他社員或同社其他代表代理之,每一受託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但社員代表之選舉非採會議方式或依章程規定採通訊投票或電子投票辦理者,不得委託代理。

前項受託人應繳交委託書,並於領取選舉票時登記其姓名。

委託人於發票前親自出席會議者,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報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