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09月18日)
第 24 條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後,應親自圈寫,當場投票。但因不識字或身心障礙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經推定或指定之選務人員依選舉人意旨代為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