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09月18日)
第 26 條
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予以制止或令其退出,並將事實列入紀錄: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投選舉票。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將已圈寫之選舉票明示他人。
五、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