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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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09月18日)
第 28 條
合作社之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開票時應集中一處先行核計投票總數,票數過多時,得分別開票,再行彙計總得票數。
分組分配社員代表名額者,應分別計算票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