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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09月18日)
第 40 條
合作社經查明罷免申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合作社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前退還罷免申請書,並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