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09月18日)
第 41 條
合作社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申請書,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在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作社提出答辯書,屆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被申請罷免人應將答辯書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