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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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09月18日)
第 46 條
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經罷免後,在同一任期內不得再行當選原職。罷免案經否決者,在同一任期內對同一被申請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