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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09月18日)
第 49 條
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同時圈寫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三、圈寫位置不能辨別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

被罷免人在二人以上時,前項各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