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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09月18日)
第 51 條
本辦法規定各項通知之送達,以社員名冊所登記地址為其送達地址。

通知送達,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並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