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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二 章 救援及保護 ( 112年02月15日)
第 10 條
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