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二 章 救援及保護
( 112年02月15日)
第 10 條
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