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三 章 安置及服務 ( 112年02月15日)
第 22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設置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