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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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三 章 安置及服務
( 112年02月15日)
第 22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設置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