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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三 章 安置及服務 ( 112年02月15日)
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免除、停止或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被害人,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