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三 章 安置及服務
( 112年02月15日)
第 26 條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前項之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先依第十五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