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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三 章 安置及服務 ( 112年02月15日)
第 2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