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31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