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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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41 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