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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44 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