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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49 條
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