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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二 章 救援及保護 ( 112年02月15日)
第 5 條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