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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53 條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輔導教育之對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