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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二 章 救援及保護 ( 112年02月15日)
第 6 條
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