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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16日)
第 10 條
司法機關為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之審理、裁定、偵查、審判,傳喚安置之被害人時,該被害人之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護送被害人到場。